定義
指專項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建設與運營的貸款,以其分享的節能效益作為主要還款來源,采取項目未來收益權質押或其他擔保方式。
適用客群
節能服務公司。
準入要求
(一)借款人
1、符合我行業務準入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
2、注冊資本500萬元(含)以上。
3、2年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運作經驗,已建成運營項目2個以上或合同總金額500萬元以上。
4、主要人員2年以上從業經驗,無不良信用記錄。
5、具備相關資質。
(二)用能單位
1、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生產裝置不屬于落后產能范疇。
2、無重大環保、安全事故,無不良信用記錄。
3、歷史耗能數據完整,有改造合理性。
(三)合同能源項目
1、相關手續齊全,包括但不限于能源審計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能源管理商務合同。
2、同類型項目有成功實施案例。
3、項目實施條件成熟。
4、如項目節能量由第三方機構負責,須考核第三方機構資質。
(四)外部技術服務機構(第三方機構)
由總行綠色金融事業部負責聘任、管理,各經營機構可向總行推薦。
產品方案
(一)短期融資模式
1、將已建成運營并正常收款的項目未來收益權質押給我行;
2、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3、項目分享期前三個年度(含)的申請人分享的節能效益對應的質押率不超過80%,此后分享的節能效益對應的質押率不超過60%。
(二)中長期融資模式
1、將擬建項目未來收益權質押給我行;
2、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3、擬建項目分享期前三個年度內申請人分享的節能效益對應質押率不超過70%,此后分享的節能效益對應質押率不超過60%。
4、項目自有資金比例符合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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